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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Service
厦门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计划”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厦门理工学院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建设步伐,优化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推动实施“532人才计划”,呼应青年教师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迫切需求,学校决定启动“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计划”。为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出台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学历提升应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三条1970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不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第三章 实施目标
第四条通过实施本“计划”,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1)理工类学院40岁及以下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博士学历/学位提升比例为100%;(2)原则上,文经管类学院35岁及以下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博士学历/学位提升比例为100%(公体部除外);(3)学校鼓励其他年龄段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提升学历/学位,对二级学院不作要求。
第四章 学历/学位提升方式
第五条教师学历/学位提升方式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
3、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 实施途径
第六条申请流程:个人申请,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学校批准。
第七条申请人被正式录取后,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人员,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经费资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政策保障
1.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参加职称晋升评聘。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允许其脱产学习,其中就读国内大学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境外大学(限港、澳、台)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国外大学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若确需延长脱产时间,必须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延期申请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延长脱产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在档案调离学校前,申请人与学校签署协议,缴交1万元保证金,学校可以保留其工作岗位4年。4年未能获得学位者,如确有特殊原因,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延长保留工作岗位期限1年。
第十条在读期间薪资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脱产期间,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暂不发放,待年度工作量考核完成后,依据其完成的工作量计发。非脱产期间应全额完成年度工作量,薪酬待遇照常发放。
2.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在读期间如能回校完成同类在岗人员的工作量,可参照在职职工薪酬标准发放薪酬待遇(不包含学校为教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或按照工作量完成比例发放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待遇
学校鼓励教师攻读国(境)外知名高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学历。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单位为国内一般高校,取得学位后学校最高可报销学费1.5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参照当年度相应引进人才政策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单位为国内211高校,取得学位后学校最高可报销学费3万元,并参照当年度相应引进人才政策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报考单位非211高校,但报考学科的排名位于全国前50者,其回校待遇参照报考211高校者执行)。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单位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985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或境外知名高校(仅限港、澳、台),取得学位后学校最高可报销学费5万元,并参照当年度相应引进人才政策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单位为国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学位后学校最高报销学费8万元,并参照当年度相应引进人才政策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
5.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获得学历和学位后,享受学校给予的当年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6.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需要交学费人员,学校将采用奖励的办法予以支持。特殊情况人员,学校另议。
第十二条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其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住宿费和交通费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脱产期间学校每年予以报销住宿费及两趟从就读地到厦门的往返交通费,总额每年不超过5000元。
2.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在读期间回校承担工作任务者,学校每学期予以报销一趟从就读地到厦门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四条组织保障
各二级学院应把“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计划”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完成,二级学院院长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应根据实施目标,制定2016年—2020年青年教师学历提升规划,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学历提升规划送交人事处。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在职提升学历/学位人员在读期间的教学或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原所在二级单位安排,所在二级单位应将学历/学位提升人员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工作量等列入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中,以便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提升人员毕业后应立即返校报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与其约定的返校期限内,逾期不归的,视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可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在职提升学历/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学校要与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其服务年限从获得学位之日算起延长至八年。如服务期未满而提前离职的,须依据双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教辅、管理岗位人员,经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197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最高学历为本科的教学岗位人员,必须在3年内考上相关专业硕士,否则应退出教学岗位,重新竞聘转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仍在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可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原有《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在职参加学位学历教育的规定(修订)》(厦理工人[2007]27号)、《厦门理工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厦理工[2006]8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干部保健对象的分级条件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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