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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及教辅机构2016年度工作总结Home
服务系统/Servi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学校决定结合实施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设立和实施“厦门理工学院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现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实施的福建省和厦门理工学院的“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实施“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旨在支持本校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开展科研研究。
第三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每年评审一次。具体实施工作由学校人才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各系(部)等单位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构想,其研究内容与方法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特色;
3.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系(部)根据有关申报条件,以及系(部)专业与学科建设需要,组织系(部)教师按要求填写《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以及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分析,提出推荐意见,送交人事处。
第六条 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以及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和建议资助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学校报送福建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学校推荐的人选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后,发文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条 本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时间为3年,除获福建省支持计划资助外,学校资助强度为每项目3-5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学校单独建帐,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科技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要求填写《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系(部)审核后,人事处和科技处审定,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并作为今后履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须填写《福建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经系(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并接受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检查,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人选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项目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结束后2个月内,获资助者须填写《福建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技处。由人事处、科技处组织专家结题、验收,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有关系(部)应大力支持获资助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努力营造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获资助者尽快成长和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凡在“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在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时,须标注“厦门理工学院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资助”。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处。经核实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对其资助。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学校优先推荐其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候选人,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的相关人才资助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一条: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卓越教师”、“教学优秀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厦门理工学院“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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