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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卓越教师”、“教学优秀教师”遴选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教师钻研教学、潜心育人,并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教学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学校将遴选一批具有高尚师德风范、教学能力强、教书育人业绩突出、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学卓越教师”和深受学生好评的“教学优秀教师”。
第二条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和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符合遴选条件的均可自主申报,也可破格申报。
第三条计划五年(2011-2015年)内遴选“教学卓越教师”10名左右、“教学优秀教师”30名左右。
第四条“教学卓越教师”、“教学优秀教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教学卓越教师”、“教学优秀教师”的遴选应遵循公开透明、自主申报、公正评审的原则,除重点考察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业绩、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外,还应考核其学术水平。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教学卓越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崇高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原则上要求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高校教龄须满15年以上(含15年)。
(三)受聘教授职称以来,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饱满。原则上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1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学时不少于60%)。
(四)具有深厚的教学功底和卓越的教学艺术,教育思想先进,教学内容科学,有效融入国内外前沿理论,在教学方法与手段上不断创新取得突出效果。
(五)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在教书过程注重育人,得到同行教师充分认可并深受广大学生的爱戴。
(六)教学效果特别突出,近三年每学期学生评教成绩优秀(在全系教师中排前20%),在学生信息反馈中,其满意度具有高度的共同指向性,受到全校师生的广泛认同。
(七)热心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至少指导过1-2名青年教师显著提高教学水平。
(八)有很强的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成果,在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和教学成果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九)每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七条“教学优秀教师”遴选条件
(二)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高校教龄须满8年以上(含8年)。
(三)受聘副教授职称以来,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饱满。原则上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学时不少于60%)。
(四)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娴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投入大量的时间研究和完善教学内容,兢兢业业工作,在讲课、答疑、布置和批改作业等各教学环节都一丝不苟,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手段和其他教学手段运用效果好。
(五)教学认真负责,在教书过程注重育人,得到同行教师普遍认可并深受广大学生的好评。
(六)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每学期学生评教成绩优秀(在全系教师中排前30%),在学生信息反馈中,其满意度具有高度的共同指向性,受到全校师生的普遍认同。
(七)在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为专业建设与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八)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和教学成果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三章 遴选方法
第八条“教学卓越教师”、“教学优秀教师”的遴选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已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自动被推荐为我校“教学卓越教师”候选人,其中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自然当选为我校“教学卓越教师”人选。
第十条原则上已获得我校“251人才工程”称号的人员,聘期内不再申报“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
第十一条遴选程序
(一)本人申报
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教师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候选人评审表》进行申报。
(二)基层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查
基层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对候选人的申报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各基层教学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三)学生和同行综合测评
学校按一定比例组织候选人任过课的班级学生和同行(基层教学单位)进行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业绩、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综合测评,测评成绩作为专家组评审和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组初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资格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入选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五)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意见,学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六)学校公示
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七)学校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名单,经校长批准后,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并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在其中明确分年度职责履行计划。
第四章 职责及考核
第十二条 职责
(一)“教学卓越教师”的职责
1.潜心投入教学改革与研究,带头申报各级本学科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省级或2项校级教学研究类项目,并至少公开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领衔编写教材或教辅材料。
2.积极主动担任本科生导师,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适时指导。
3.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任期内至少指导和培养3名青年教师,在教学的各环节给予悉心指导,帮助教师制定提高业务能力的职业发展规划,使青年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均得到显著提高。
4.每学年精心准备1门本科生课程作为教学示范课程,向全校教师开放。
5.每学年为学校初任教师开展1次示范性教学。
6.任期内主讲1门全校性的公选课并争取成为校精品课程。
7.每学年至少作1次学术讲座或教学经验交流报告(由所在系部安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8.任期内为组建教学团队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使课程或专业教学团队结构更加合理化。
9.任期内在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或撰写论文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10.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
(二)“教学优秀教师”的职责
1.任期内作为主要参与人积极研究教学改革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等方面有所贡献,至少主持1项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并至少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3.任期内至少帮助和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
5.每学年进行1次示范性教学(由所在系部安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6.任期内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全校性的公选课。
7.任期内至少作1次教学经验交流报告(由所在系部安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8.任期内在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或撰写论文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9.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
1.学校对“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届满时,学校将对“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下一批的“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
2.学校对“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中期考察。对未按职责计划完成的要求其限期改进,限期过后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相应待遇和称号。
3.“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在任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学校将取消其相应待遇和称号。
4.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取消资格者不得再参加“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的评选。
第五章 激励办法
第十四条授予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卓越教师”或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优秀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同时享受专项津贴:设立“教学卓越教师”和“教学优秀教师”岗位津贴,“教学卓越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教学优秀教师”津贴每人每月1500元,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平时发放70%,其余30%待年终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届获得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卓越教师”称号的教师,可不再申报,学校只对其考核,合格者可以享受学校给予的相应荣誉和津贴待遇直至退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有关刊物、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见《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涉及减免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同比例减免。
第十七条各基层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
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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