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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6〕40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副厅940元,正处670元,副处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其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是: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85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3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81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工人33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人员(不包括工人),按下列办法增加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的重新认定问题):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180元,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220元,工作年限满30年的270元;对大学专科毕业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元。
( 三)退职人员按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 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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