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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Service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参照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做法),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的要求
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 实施办法
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仍健在的厦门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附表1);
(2)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工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离休时工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里区的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未达标面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面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1999年前离休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以后离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3、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 操作程序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厦门市离休干部住房情况调查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要认真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离休干部的申请填报情况审查后,要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公示表》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对《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审定后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各一式五份送市委老干局生活待遇处,输入电脑后,报市房改办登记报备。
5、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
6、由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按市房改办核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付。
7、以上所需填报表格,可直接从厦门国土资源与土地房产管理网下载。
四、 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核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区财政按事业经费差额补助比例拨补,其他的由单位自有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解决。原事业单位改制后、确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经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市、区老干部局汇总向市、区财政申请,经批准后,按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五、其它事项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委老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凡违反规定领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除追回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外,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成时间:为尽快兑现我市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各单位负责人应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离休干部,同时精心组织。对于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离休干部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3、其他有关规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对照表
特区津贴所对应的
职 务
特区津贴标准
面积标准
(平方米)
正市
800
150
副市
720
135
正局
645
125
副局
575
115
正处
520
105
副处
480
95
上一条:2006年新增社会优待项目 下一条: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休费等问题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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