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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人〔2017〕15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规范二级单位临时
用工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关于规范二级单位临时用工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7年6月21日
关于规范二级单位临时用工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二级单位临时用工有关事宜,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临时用工指二级单位为推进科研课题、平台项目及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而临时聘用相关专业人才。学校不允许各单位自行聘用行政、教辅、工勤等工作人员。
二、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在单位内将录用程序、录用人员信息、工作任务及要求、报酬标准及经费出处、聘用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予录用。录用须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
三、劳务报酬根据双方协商约定,且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类岗位在编人员标准。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在合同中必须明确采用一口价包干的方式,不再提供其他待遇。
四、临时用工所需经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从科研课题、平台项目及学科建设等经费中的非学校出资部分列支,或从单位创收分成及自主绩效列支,不得从包干运行经费中列支。
五、各单位须依法与受聘人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与任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
六、每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内容须按本规定要求签订,并经校法务室审定。
七、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发生经济纠纷、产生赔偿金的,从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自主绩效工资支出。
八、各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向人事处报备合同复印件及《临时劳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由人事处确认后统一报送财资处。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干部保健对象的分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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