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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人〔2017〕18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理工学院
2017年8月4日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履行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责,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有效推动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为规范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
第四条原则上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导师应关爱学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
第六条导师应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及行业发展动态,结合自身特长和社会需求,做好职业规划;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优化学习方法,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七条导师应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疏导心理想法及问题,并引导或协助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论文写作、学术研究等,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有效利用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提倡有条件的导师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第四章 本科生导师的聘任及配备
第八条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九条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本科生导师配备方案,并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为学生分配导师。
第十一条每年9、10月份为一年级新生安排导师。学生被分配后,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章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导师应成为值得学生信赖的良师益友,并以自己的治学态度和人格魅力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三条 导师每月至少一次与所指导的本科生见面,了解并记录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并通过各种媒介(如电话、短信、QQ、邮箱、微信等)保持联系沟通。
第六章 本科生导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导师的聘任、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应逐步建立导师资源库,公布导师的基本信息、指导特色、指导业绩等情况,为学生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导师的考核由聘任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开展,二级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要求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担任本科生导师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级别提高和年度评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厦门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制管理试行办法》(厦理工[2008]41号 )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厦门理工学院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 下一条: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二级单位临时用工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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