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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Service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事处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1、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负责人事处印章保管,印章应置放于加锁的抽屉内,避免印章丢失或损毁,用印后须及时放回。
2、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时,印章应交由处长指定的专人代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给他人。
二、印章使用
1、制作聘书、开具新入职员工校内报到函、办理离校手续等人事处内部日常工作需加盖印章的,由经办人员直接送交印章保管人办理。
2、出具各类证明、介绍信、政审、报名审核等材料需加盖印章的,由人事处处长或副处长批准签字后加盖。
3、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送各类申请表、审批表、推荐表、统计报表等需加盖印章的,由人事处处长或副处长批准签字后加盖。
4、校内外行文(报告、请示、通知等)需加盖公章的,由人事处处长批准签字后加盖。
5、校内其他部门对外报送材料需加盖印章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并经人事处处长同意后加盖。
三、其他要求
1、用印应按制度、程序办理,遇特殊情况,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人事处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并做好用印记录。
2、所有加盖印章工作须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办理,不允许当事人或由他人直接加盖印章。
3、人事处设立用印登记簿,每次用印均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用印人、批准人等项目,用印登记簿要立档存查。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上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下一条:关于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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