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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新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规定

文章发布日期:2014/06/19作者:

(修订)

厦理工人[2007]31号

为做好新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使新录用到我院的青年教师能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履行国家《教师法》有关规定。新教师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
二、新教师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学院人事处于每年8月下旬组织新教师岗前培训班。由学院领导对新教师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介绍学院发展历史、及应遵守的职业操守等;由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新教师介绍教学管理、人事管理、科研活动、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及图书借阅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使新教师尽快熟悉并适应新环境,提高对学院规章制度的认识。

三、学院为新教师指定指导教师。由新教师所在部门选派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专业理论扎实、责任心强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教师担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新教师的思想学习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帮”、“传”、“带”。指导教师在一年任期内应安排专门的时间帮助新教师熟悉教学的各个环节,培养新教师的教学基本功,协助新教师制定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确定新教师今后努力的专业方向,适时建议新教师进行知识结构调整,以便新教师早日胜任教学工作。
四、提高新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为适应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营造学院开放式、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办学特色,应届硕、博士毕业生来我院担任专任教师,一年内,必须在其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两年内,必须到社会、企业锻炼,见习或实习的时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从而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
五、新教师须参加岗位培训与考试。新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岗位培训与考试,即参加《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共四门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和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承担班主任工作。新教师除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外,还须承担班主任工作,在日常实践中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培养管理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从而促进新教师教育教学的锻炼成长,早日成为一名受学生欢迎的合格教师。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理工学院人事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上一条: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专任教师岗位职责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聘文件(闽社科系列职改字[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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